释义 |
同事相约KTV唱歌喝酒,其中一人却因饮酒过量身亡,同事事后共同出资赔偿。福建柘荣县法院28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在KTV饮酒后死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李某、宋某、陈某三人各赔偿15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小张与李某、宋某、陈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10日,几人相约至柘荣县一KTV唱歌喝酒至深夜一点多钟。 1小时后,回到宿舍的小张因唱歌过程中饮酒过量,导致胸口疼痛,在急救车赶到前身亡。经法医鉴定,小张心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69mg/100ml,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 2015年12月11日,小张的父母妻女将当天与小张共同唱歌饮酒的同伴李某、宋某、陈某三人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张的家人同意李某、宋某、陈某三人各支付15000元作为赔偿款,同时,考虑到三人经济不宽裕,同意赔偿款分期支付。 【法律解读】 承办法官表示,在饮酒中强行劝酒、灌酒或故意放纵饮酒,或没有尽到对醉酒者相互保护义务,以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协助救护、帮助等救助义务,致使醉酒者伤亡的,即使醉酒伤亡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他同饮者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