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形成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
释义 |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只有形成权有除斥期间。 一、形成权种类 (一)财产权上形成权 1、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买回权、选择权、解除权、撤回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权等; 2、物权性形成权,包括物权的抛弃、典物的回赎权等。 (二)身份法上形成权 1、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姻撤销权、请求离婚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销权等; 2、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三)程序上形成权 以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 (四)法定与意定形成权 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可以将形成权分为法定形成权和意定形成权。 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二、形成权的特征 1、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之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无义务观念存在,这是形成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显著区别。一般权利如在支配权,相对人负有绝对尊重之义务;在请求权,相对人负有为给付义务;在抗辩权,相对人负有接受请求力丧失或延缓之义务;在可能权,相对人负有相对尊重之义务等。但在形成权,仅需权利人将变动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或为相对人所了解即可发生效力,“此处权利之对方并非义务,而为拘束”。法律上的拘束,德国学者也称为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义务,它比不作为义务更消极。也有学者用“约束”概念表达,“形成权的对方受到一个相应的约束,即使必须允许这种形成,以及允许通过这个形成权来中断原来的法律关系,并且还要允许这种做法有效”。 3、形成权大多是依据某种实体的权利而产生,所以,形成权多依附于随这些实体权利而生的法律关系。这时候,也有学者认为形成权是这些权利的一项权能。因此,形成权多在基础法律关系附带存在,一般不能离开所依附的法律关系而单独转让。但“择定权可以独立地转让”。其四,形成权一般不会受到侵犯、损害,形成权经合法行使,其效力是确定发生的。有学者如林诚二教授将其概括为“无侵害性”。林诚二教授指出:“按形成权与其他权利作用比较其特征在于‘行使’。而形成权之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无侵犯之可能余地存在。”有学者认为形成权之不可侵型“这种观点不十分准确,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以后,乙方阻止其解除合同,也可能构成对形成权的侵害”。这种观点忽视了形成权的特性,即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只需将变动权利或法律关系之效果意思达于相对方即可依法产生相对后果,相对无干预、介入、侵害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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