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4年11月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关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有两个期限,一个是6个月的一般诉讼时效,另一个是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是一个绝对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时效20年怎么理解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规定20年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要超过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