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
释义 | 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责任人,那么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时候,就属于特殊侵权。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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