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常识: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案例 |
释义 | 原告文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刘某。2015年4月初,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 2015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第三人刘某作为中间人在借条上签字。当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时间计划,承诺于2015年12月底还清本息。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此后未再还款。 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经过: 被告辩称 1、被告没有恶意拖欠还款。被告女儿病重并不治夭折,在此情况下,被告仍于2015年6月14日向原告还款。 2、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190000元。 3、被告一直有在还款,还款共计40000元。 4、借条及还款承诺不是被告自愿草拟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0000元。2013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000元。双方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的资金为190000元。 2013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14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元,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元,2015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以上合计40000元,被告确认该40000元支付的是利息。 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现金20万元,利息另算,从2014年2月开始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还款时间计划,载明:5月底还30000元,7月底还100000元,9月底还50000元,11月底还50000元,12月底还50000元。原告称该280000元包括借款本金和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利息。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是月息2.5%,被告称已支付的利息是按该标准计算的;被告确认原告主张的本息金额275000元并愿意偿还。 以上事实,有转账记录、借条、还款时间计划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如下: 1、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守明借款本息2750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受理费2712.50元,由被告负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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