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9、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