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时一方的开房记录不一定能作为出轨的证据。能够作为出轨的证据一般是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照片;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还有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等。而开房记录一般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