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外地房屋买卖委托公证的办理方法 |
释义 | 民法典外地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办理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申请公证应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受理后告知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出售房产还需提交其他材料,如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法人或组织的批准文件等。若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的不一致,需提供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外地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如何办理 在外地委托他人代为买卖房屋的,申请公证时,要到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交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结语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须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委托书、财产权利证明等。公证机构应要求补充材料并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委托出售房产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权属凭证、决议文件等。如身份证件号码与权属证明不一致,需提供变更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申请办理公证可向住所地、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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