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怎么办理 |
释义 |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的证明材料被用于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以及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事项。已回国留学人员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委托人护照复印件(照片页)、委托人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国内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信或街道证明信原件、经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由、在新学习和结业时间及相关简况,并写明被委托人的护照号码、最终毕业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被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分析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证明材料,被用于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以及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事项。 已回国留学人员(回国期限不超过一年者)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委托人护照复印件(照片页); ②委托人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委托人国内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信或街道证明信原件; ④经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由、在新学习和结业时间及相关简况,并写明被委托人的护照号码; ⑤最终毕业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⑥被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拓展延伸 回国留学证明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注册后成立的留学公司或者留学中介机构出具的留学证明,用于证明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留学的时间和经历。 根据《留学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学生和家长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留学中介服务信息,包括留学项目的介绍、留学申请流程、申请材料清单、录取结果等。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供的留学中介服务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复核和审核,并对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留学中介机构或者留学公司提供虚假的留学中介服务信息,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留学或者无法获得留学签证等证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留学中介机构或者留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证明材料,被用于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以及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事项。已回国留学人员(回国期限不超过一年者)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委托人护照复印件(照片页)、委托人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国内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信或街道证明信原件、经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由、在新学习和结业时间及相关简况,并写明被委托人的护照号码、最终毕业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被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