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没有身份证时,可以代替身份证使用的还有:临时身份证明、护照、户口本、驾驶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军人相关证件,海员证等。临时身份证明,可以到就近的公安局或者火车站派出所办理,只要乘客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即可。临时身份证明加盖公安局印章,有效期15天,可以用于购票、取票、乘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