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子怎样办贷款比较划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购买房产如何申请贷款更划算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建造住房或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客户,在签署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在12个月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和符合特定用途的情况下使用和支取。 法律分析 购买房产如何申请贷款更划算?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在签署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日期为准)后的12个月内; (三)建造住房的,应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2个月内;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应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在签署拆迁安置房所有权交接书后的12个月内。 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有哪些 1、其申请人自己持有购买信息(商品房销售合同,第1张购买付款收据),这对夫妻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各地原件及复印件A4三份),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笔贷款服务大厅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2、那上述机构将批准的贷款资料交给委托银行; 3、相关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委托银行双方的身份证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其借款人及其配偶连同银行的工作人员连同银行的工作人员将从房屋管理部门获得住房许可证; 5、需借款人持有房屋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厅发出贷款通知书; 6、借款人向委托银行持有户口权证和贷款通知书正本及副本,以处理贷款的发行。 三、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 住房公积金按缴存渠道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的,实质上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当然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一部分住房工资,也应当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但是,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不意味着职工可以随意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尽管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使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和符合特定用途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和支取。 拓展延伸 在申请购房贷款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了解购房政策和贷款利率:在申请购房贷款前,应先了解当地政府出台的购房政策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了解购房贷款的具体流程、利率以及还款压力等。 2. 收入证明:为了申请到购房贷款,需要提供一定的收入证明。这是银行判断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3. 负债情况:在申请购房贷款时,应如实告知银行自己的负债情况,包括信用卡贷款、网贷等。这有助于银行评估风险,减少不良贷款的风险。 4. 征信记录:良好的征信记录是申请购房贷款的基本条件。应定期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确保没有逾期、网黑等不良记录。 5. 购买房屋:在申请购房贷款前,应先购买房屋。这是银行判断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也有利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总之,在申请购房贷款时,应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确保自身利益。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购买房产如何申请贷款更划算?根据不同情况,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不同。购买商品房的,应在签署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购买二手房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日期为准)后的12个月内;建造住房的,应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2个月内;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应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此外,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也比较简单,申请人自己持有购买信息和相关证件,委托银行批准贷款资料,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委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从房屋管理部门获得住房许可证,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厅发出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持有房屋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向委托银行持有户口权证和贷款通知书正本及副本。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购房消费支出,具有积累性和专用性两个特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