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退人员养老金怎么计算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张女士对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困惑。她担心新的计发办法会降低她的养老金待遇。但经过分析,我们发现新的计发办法已明确体现出了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的关系,对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因此,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对提前退休的人员减发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张女士今年45岁,由于长期患病,她希望提前退休,但又担心养老金待遇会因此降低,因此她犹豫不决。为此,她向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听说新的计发办法已经实行,病退人员的待遇不会减少,那么这个政策是从何时开始执行的呢?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确实有关于病退减发待遇的相关规定。《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3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对因病等提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之所以不再扣减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因为新的计发办法已明确体现出了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的关系,对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因此,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对提前退休的人员减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法律法规 《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374号)文件第一条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符合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病退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一定的规定。首先,病退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个人账户金额累计储存额达到规定标准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应根据本人退休时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或百分之八十确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与本人平均工资的百分比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此外,病退人员的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40%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中支付。所需资金超过本人退休时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0%的,从基本养老金中支付。 综上所述,病退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结语 根据张女士的咨询,我们了解到新的计发办法已经实行,病退人员的待遇不会减少。同时,我们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中确实有关于病退减发待遇的相关规定。因此,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对提前退休的人员减发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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