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防控卡口管理措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迅速启动卡口管控。各分包小区单位要立即安排,做到人员到位、设施设备到位,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在状态。对出入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台账、认真测量体温,并检验健康码、疫苗接种码等。 二、各乡镇、各村(街)要重新启动辖区的责任卡口。各村(街)重要路口、交通卡口等防控措施都要全部到位。 三、各乡镇、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本机关的卡口管控工作。对出入人员详细登记、验码、测温,并检验疫苗接种码。 四、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电影院、网吧、敬老院、看守所等重点场所要做好卡口管控措施。由宣传部、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文广旅局等牵头部门安排督导落实。 五、各厂矿企业都要加强卡口管控。各乡镇、工业园区、标发委等单位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安排督导落实。 六、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两办督查室、大督查办要进行不定期督导,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从严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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