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要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业务范围包括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核心内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法律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员。如以养鸭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总的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如以茶叶种植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围绕茶叶种植过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机具、茶产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而不应当开展与茶叶种植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合作经济组织,由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服务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旨在实现共同经济目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作为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的经营模式有助于满足成员的需求,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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