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要注意的情况有哪些 1、担保方式不明确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3、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2、相关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