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买卖房屋主要需要缴纳契税、房产税、印花税。
 法律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