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而言,法律并没有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必须进行公证”的强制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当然,如果涉及离婚财产暂时无法过户、交接的问题,进行公证可以对双方约定进行证据固定,对离婚后办理过户交接有好处。那么离婚财产公证怎么办理呢?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离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书。其次,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