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分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体内容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一、租赁合同可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租赁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即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按照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履行债务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可以暂停履行 履行债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明确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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