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禁止令禁止接触的人员下面几种: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