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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负责执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的保护措施
释义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禁止令禁止接触的人员下面几种: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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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