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庐江拆迁补偿的基准规定 |
释义 | 庐城规划区执行庐政秘﹝2011﹞131号文件,对庐城规划区外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收取3元/平方米。拆迁补偿包括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支付期限为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从拆迁人交房起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住宅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超期未安置者,按规定标准的50%或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法律分析 庐城规划区执行庐政秘﹝2011﹞131号文件,庐城规划区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拓展延伸 庐江拆迁补偿政策的变化与影响 庐江地区拆迁补偿政策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对当地居民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政策的变化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使得被拆迁户能够获得更为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政策的变化也推动了庐江地区的城市更新与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然而,这些政策变化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一些居民可能面临重新安置和适应新环境的困难。综上所述,庐江拆迁补偿政策的变化对当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结语 庐江拆迁补偿政策的变化对当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通过调整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户能够获得更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政策变化也推动了庐江地区的城市更新与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然而,一些居民可能会面临重新安置和适应新环境的困难。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补偿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以实现拆迁与发展的平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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