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标准是: 1、土地使用税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至24元; 3、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