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天津市相关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医疗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前提是双方都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因此,需要双方一起到相关的部门申请,只有获得同意了之后才能为对方调解,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尽可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有什么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有: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材料。 二、哪些情况需要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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