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尚未被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只能由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申请会见。 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通信、会见。 已经被判决关押在看守所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与其会见。近亲属需要向所在监狱或看守所递交探望申请,出具探视者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等。经看守所同意后与监狱方面协商安排探望时间后,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探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