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缴费基数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但也允许个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定缴费基数。此外,对于暂时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可以选择缴纳最低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因暂时没有工作、生育、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等原因暂停缴费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当缴纳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