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字号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1、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2、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3、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4、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5、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6、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7、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8、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9、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一、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中华老字号认定方式 1、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3、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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