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2、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3、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法律客观: 《 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 商标 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商标注册申请 ,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