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卖淫几次构成犯罪 |
释义 |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介绍卖淫罪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1、引诱五人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 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的人卖淫;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引诱卖淫罪既遂如何处罚 引诱卖淫罪既遂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或者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等,加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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