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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
释义
    1、客体要件:
    刑讯逼供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刑讯逼供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主体要件:
    刑讯逼供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刑讯逼供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刑讯逼供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犯罪动机不影响刑讯逼供罪成立。
    一、如何判定暴力取证
    暴力取证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非法拘禁怎样认定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
    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1]。
    (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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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9: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