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供与刑讯逼供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 |
释义 | 口供作为证据的问题及刑讯逼供证据的定案问题。口供是古老的证据形式,但过度依赖口供可能导致逼供问题。刑讯逼供是违法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两高三部联合发文规定排除刑讯逼供证据。因此,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 口供是否能作为证据 口供就是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在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历来受到重视,认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一观点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导致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它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仍然过度的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至今为止,口供至上仍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就口供而言,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口供都是直接证据,因此认定了口供,就等于认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实。 很多人因此而混淆了认定口供与凭口供定罪这两个过程。一个表现就是:有人可能会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怎么知道该口供属实呢?”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不能说明该口供就不客观真实,也不一定就意味着该口供不能被采信,只是这种情况下口供的可信性比较低,同时限于法律规定,不能就此定罪。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否能定案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法律条文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诉》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刑讯逼供所获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列。从此以后,公安们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物证等证据都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尽管口供是最古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过度迷信口供可能导致逼供问题。正确评估口供的证明力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虽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口供的情况下,口供的可信性相对较低,不能单凭口供定罪。此外,刑讯逼供所得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明确排除,以遵守法治原则。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公正审判,确保非法证据不被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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