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构成刑讯逼供罪? |
释义 |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一、暴力取证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哪些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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