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
释义 | 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行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我《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发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如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等。 一、医院的费用收据可以补开吗 医院费用收据可以补开。 医院门诊或住院的费用收据丢失,可以拿着身份证或当时交费的证据到门诊部补办。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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