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