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完成形态的犯罪 |
释义 |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未达到既遂状态。犯罪未遂停止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可考虑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惩罚罪犯、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犯罪的工具、实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对象发生的认识上的错误;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障碍,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结语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于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既遂状态。判断犯罪未遂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一系列客观要件,如接触犯罪对象、直接威胁、危害后果等。同时,犯罪未遂的停止必须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包括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以及犯罪分子自身的限制等。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保护被害人权益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应综合考虑客观原因和犯罪分子自身原因来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