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的公司都会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有些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更好的业绩,会采取绩效管理制度,但是必须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才可以,近几年不少的公司都采取了末位淘汰制,对于业绩垫底的员工进行辞退,那么公司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行为。 很多单位以员工处在“末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实际上,用人单位这一理由有些牵强。而且末位淘汰最多能证明员工的绩效好坏,并不能直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用人单位无权直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而开除员工。 押工资符合劳动法吗 押工资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因此押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具体的工资发放日期是要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的,不得拖欠或无故克扣。 员工口头离职符合劳动法吗 员工口头离职不符合劳动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用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工时,也要提前告知职工解除理由,依程序书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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