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
释义 |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不符合。 企业采用绩效管理方法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合法合理。眼下,有不少用人单位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来甄选优秀员工,辞退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在涉及到这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为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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