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代办护士证延续注册渠道 |
| 释义 | 护士证延续注册需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 首先,再次注册对象: 1、已在省或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 2、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其次,再次注册程序: 1、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效注册年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 2、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 4、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7-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双数年)11月20日前完成。 法律依据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护士条例》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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