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根据商务部9月21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四个属性:发卡系统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使用限于特定范围,使用限于质量上是一种预付凭证,形式上不限于载体。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发卡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实名制购卡制、非现金购卡 法律分析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记者雷敏)据商务部9月21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有关负责人29日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指向消费卡乱象? A: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使用、方便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随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金融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收卡行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全面部署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文件明确要求商务部门“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及时出台管理办法”。商务部于同年起草了《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发布。 属地管理分类监管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管理办法》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四个属性:一是发卡系统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企业或其集团或同一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使用限于质量上是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于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发卡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别对各类发卡企业的备案期限、备案权限、应提供的材料、备案变更等问题进行了界定。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已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注明备案号。《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实名制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和“限购卡制”三项制度。根据《管理办法》,个人或单位购买预付费挂号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匿名卡的,应实名购买。单位购买的单用途卡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者个人购买的单用途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以异地方式购买的,应当以银行转账代替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匿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 基金托管实时监管 问:如何加强违规监管? A:为确保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套现风险,《管理办法》建立了资金存放制度,规定大型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当委托部分资金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监管。《管理办法》以发卡企业的流程监管为重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发卡企业进行动态监控。根据《管理办法》,大型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写本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情况上个季度。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职责,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和处罚办法。为提高管理效果,《管理办法》还设置了处罚措施,对企业违规信息进行公示。 拓展延伸 商务部发布通知,要求规范预付卡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预付卡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由发卡机构为消费者垫付的消费工具。近年来,预付卡消费越来越普遍,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发卡机构违规发行、使用不规范、盗刷信用卡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商务部要求规范预付卡管理,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一、发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申请设立预付卡业务资格,并定期进行备案。发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预付卡业务流程,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退款等环节。 二、预付卡发行机构应规范预付卡发行,不得发行匿名、假名、不规范的预付卡,不得向未成年人发行预付卡。同时,应加强预付卡安全管理,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预付卡信息泄露和盗刷。 三、预付卡使用单位应规范使用预付卡,不得违规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出借预付卡。同时,应加强预付卡的消费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四、预付卡退款机构应规范退款流程,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不得拖延、拒绝消费者退款申请。同时,应加强退款管理,确保退款及时、准确。 商务部要求,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规范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商务部将依法予以查处。 结语 根据商务部9月21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四个属性:发卡系统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使用限于特定范围,使用限于质量上是一种预付凭证,形式上不限于载体。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发卡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实名制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和“限购卡制”三项制度,确保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套现风险。管理办法还建立了资金存放制度,规定大型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当委托部分资金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监管,并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职责,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和处罚办法。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六条 收单银行应当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进行监控,并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未超出签约范围跨地区使用。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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