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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不接受调岗,用人单位能否按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劳动者不接受调岗,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调整,对此劳动者应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有异议,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者对抗。如劳动者既不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的调岗,辞职能否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的调岗,辞职不能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的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婚育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隐瞒婚育情况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而法律并无对其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时,为了避免显失公平,裁判机构可以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除此之外,裁判机构不宜直接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否则会导致法律具体条款的弱化。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样做,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妇女劳动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法律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具体而言是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一般生理保护和生育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内容为:(1)普通女工保护,使她们避免在特定劳动场所(如矿井)、劳动环境(如接触某些化学品)和劳动强度(如第四级劳动强度)中劳动。(2)经期保护,同样是避免在特定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中劳动。(3)孕期哺乳期保护。(4)女工卫生设施和母婴保护设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宗旨是以倾斜立法的方式保护弱者,协调劳动关系,追求实质性公平进而实现社会公正。其本质属性是以公权介入私法领域的方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要求,我国对于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违纪的劳动者进行罚款?
    是否可以罚款,要看法律规定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1)用人单位为维护其正常经营管理,监督员工严格、准确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或者以双方通过合意方式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作为依据,对劳动者予以“罚款”,应当表述其为一种扣款形式的经济管理手段。(2)为避免用人单位用上述的经济惩罚措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对用人单位所主张的事由、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惩罚的金额是否合理和有失公平作出判断。对企业的经济性惩罚措施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标准10%的,不予支持。(3)用人单位既无章程制度依据,也无劳动合同依据对劳动者采取“罚款”的经济性惩罚措施,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行为造成单位经济性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另行诉求追索。故,不建议公司对劳动者设置罚款等条款,可通过绩效工资、奖金等灵活形式进行考核。风险提示: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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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6: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