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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请求数额不足能否裁决按规定标准支付待遇?
释义
    据2003年1月的情况,何某进入某研究所担任门卫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2月届满。研究所的门卫工作从2004年8月开始实施三班制,包括何某在内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排班表工作,但何某因患有胃病,表示不愿意值夜班。研究所从2004年8月开始只安排何某上中、白班,不安排夜班。2005年5月26日,何某所在保卫队向研究所领导及人事部发出《关于要求调整所保安队员何某的报告》,其内容为:现所保安
    法律分析
    据2003年1月的情况,何某进入某研究所担任门卫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2月届满。研究所的门卫工作从2004年8月开始实施三班制,包括何某在内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排班表工作,何某因患有胃病,表示不愿意值夜班。研究所从2004年8月开始只安排何某上中、白班,不安排夜班。2005年5月26日,何某所在保卫队向研究所领导及人事部发出《关于要求调整所保安队员何某的报告》,其内容为:现所保安队员何某,患有严重的胃病,根据现保安队的任务要求已很难适合正常的工作,如继续留在保安岗位上不合适,请予以调整为盼!研究所人事部于2005年5月27日批示:同意辞退,5月30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2005年6月5日,何某所在部门科长及保卫队长以何某患有胃病为由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何某实际工作到2005年6月4日,共计工龄两年零五个月。2005年6月7日,何某从研究所只领取了两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86元,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何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1072元,扣除加班工资后为993元。何某于2005年7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半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6.5元。
    [处理结果]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研究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何某经济补偿金差额1230元。
    [本案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裁决结果是否只应在申诉人要求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劳动者请数额不足能否裁决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本案中何某在研究所实际工作了两年零五个月,但因其不了解法律法规规定,不知道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发的规定,以及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在内,故只要求以除去加班工资后的基数993元计算其半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496.5元,小于实际应得差额1230元。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仲裁原则,对何某仲裁请求的不足部分予以支持,裁决研究所按何某实际月平均工资1072元足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差额1230元。
    近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粤劳仲[2005]3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者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争议的仲裁申请中,所提请求标准低于实际应得标准、或请求数额不足的,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原则,裁决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有关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弱势救济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劳动仲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劳动者工资待遇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待遇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劳动者则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在劳动者工资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分歧。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的工资报酬。如果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工资待遇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对于劳动者工资待遇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分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本案例中,何某因患有胃病,不愿值夜班,研究所只安排其上中、白班,不安排夜班。后来何某所在保卫队向研究所领导及人事部发出报告,要求调整所保安队员何某的岗位。研究所人事部于2005年5月27日批示同意辞退,但未按规定给予何某经济补偿金。何某实际工作到2005年6月4日,共计工龄两年零五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072元,扣除加班工资后为993元。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裁决研究所一次性支付何某经济补偿金差额1230元。这一裁决体现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劳动仲裁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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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9: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