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或封存手续。单位撤销解散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款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