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夜班津贴政策的演变:我国如何规定夜班员工获得津贴? |
释义 | 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队伍,三班制企业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夜班津贴为5元。超过23点工作的常日班职工发夜班津贴5元,不足三小时不发津贴。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生产条件选择执行标准。根据《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分别为正常工资的150%、200%、300%。 法律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2、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4、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语 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并调动职工积极性,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我们经过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的新标准为:三班制企业中班津贴标准为5元,大夜班津贴标准为6元;两班制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为5元。对于超过23点工作的常日班职工,发放夜班津贴5元。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条件,在规定的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执行标准。同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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