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外交部该如何处理外国人出入境 |
释义 | 外国人的出入境事务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共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驻外签证机构负责为外国人签发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的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的入境、居留申请。此外,国家还建立了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并在对外开 法律分析 外国人的出入境事务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共同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驻外签证机构则负责为外国人签发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的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的入境、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要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密切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
.中国公民、外国人和交通工具应当通过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和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批准的地点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出境、入境。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应当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口岸禁区的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运输工具所载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应当通知海关。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根据出入境管理的需要,对出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特征信息的保存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的签证签发、出入境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八条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秉公执法,便民利民,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入境秩序。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驻外签证机构可以为外国人签发入境签证。驻外签证机构在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时,需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出入境证件种类、停留期限、签发日期、签发地点,以及需要办理的手续,办理外国人入境签证手续。同时,在办理外国人入境签证手续时,需要出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驻外签证机构可以为外国人签发入境签证,但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手续,并出示相应的出境入境证件。 结语 外国人的出入境事务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共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驻外签证机构负责为外国人签发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的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的入境、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要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密切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中国公民、外国人和交通工具应当通过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和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批准的地点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出境、入境。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应当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口岸禁区的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运输工具所载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应当通知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根据出入境管理的需要,对出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特征信息的保存作出规定。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的签证签发、出入境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秉公执法,便民利民,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入境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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