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踪多久可以认定为死亡 |
释义 | 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失踪即生死不明,指一个人离开了他居住的地方,没有音讯,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法院不能证明他的存亡。 死亡宣告,即失踪经过一定期间,由法院宣告失踪人为死亡的制度。一个人失踪后,他的财产、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听其长期拖延下去,势必影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死亡宣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结束这种不确定状态。与自然死亡相区别,宣告死亡称为法定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即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一般的作法是所有因恶意取得财产的人,负恢复原状的责任。至于善意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变。但因死亡宣告而无偿取得财产的,应根据不当得利的原则,返还现尚存在的财产或其价金。关于婚烟关系,一般认为其配偶如已善意再婚,不得申请撤销;如未再婚,则不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死亡宣告的要件有须有失踪的事实、须经过法定的时间、一般分普通期间和遇险、战争等特别期间,死亡宣告的效力一般认为死亡宣告的效力和自然死亡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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