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协议管辖,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特别是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当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此争议事项有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就是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法院,一般是比较法定管辖的,现在对于协议管辖也不限于合同纠纷吗,其他的纠纷涉及财产的也可以进行协议管辖。 一、如何认定债权转让纠纷未约定管辖? 能依据以下原则解决: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 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 二、合同案件类型管辖法院 合同案件类型管辖法院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如果没有协议选择,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协议中可以约定哪些管辖法院 协议中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法院,但是不能违反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二、合同订立条件如下: 1、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法。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商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总之,协议中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但是不能违反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其相关事项。合同类型多种多样,而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对于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就要先确定好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若是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按照要求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所以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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