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质押如果设立了最高额质权的,在不超设立的最高额情况下,可以重复进行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