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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释义
    扣留车辆逾期不领将被拍卖或报废。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递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也日渐攀升,不少问题车辆被交警依法扣留后,往往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就是无人认领,交管部门只好发布车辆认领通知,可是部分在停车场积压的车辆仍旧是无人认领。
    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交警部门都可以依法扣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处理违法后 可归还被扣车辆
    依法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过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公告阶段责任:发布车辆拍卖信息。
    2.执行阶段责任: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拍卖款项上缴国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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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2: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