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决与仲裁的区别: (一)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 (三)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四)确定性不同,裁决是终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五)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自律性的。 一、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四性”: (1)自主性。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如自主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可以要求不开庭审理,可以经双方协议在裁决书上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等等。 (2)不公开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既解决争议又尽可能做到不伤感情。 (3)便捷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审理案件一般不超过4个月。案情明了、简单的,可以通过速裁方式解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省时省力。 (4)专业性。仲裁员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仲裁员既具社会威望,又具专业知识,熟悉法律规范,审理案件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 裁判和仲裁是两种法律的救济方式,二者的出发点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给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但是在很多小的细节上面会存在比较多的区别,一般可以从程序上,从形式上,还有主体上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