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 1、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3、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卷烟消费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通知,目前卷烟消费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以烟草为原料的卷烟制品。在种类上主要分为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以及烟丝四种,对应的税率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的四类卷烟消费税税率征收标准为:对于每标准条香烟价格(不含增值税)在70元以上的甲类卷烟,按照从价税的56%征收消费税;而针对每标准条价格在70元以下的乙类卷烟,则按照从价税的36%征收;针对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其从量定额税率标准为0.003/支;然而对于以烟叶为原料生产,但未经卷制的散装烟同样属于卷烟消费税的征收范畴,具体税率标准尚无从参考。 三、卷烟消费税计算公式 卷烟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乘单位税率+销售价格乘比例税率。其中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香烟150元,相应税额为150乘销售箱数。在征收了定额税之后,再按照上文中的香烟比例税率计算税额,最后取两者之和就为该类香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而进口卷烟的消费税计算则有所差异,具体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其中消费定额税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视销售价格而定,消费价格≥5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45%;消费价格<5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