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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召集
释义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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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