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岗位人员不得被裁减? |
释义 | 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职业病病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治疗期内患病者、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人群。 法律分析 以下六种人员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 1、职业病病人在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作患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 5、工作满十五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经济性裁减的人员,法律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上人员是不能裁减的。 拓展延伸 保护哪些岗位人员免受裁减影响? 在保护岗位人员免受裁减影响方面,首先应考虑到那些具有特殊保护需要的岗位人员。例如,孕期女性、哺乳期女性、残疾人员、退伍军人等应得到特殊关照,不得随意裁减其岗位。此外,应优先保护那些在岗位上表现出色、具备专业技能且对组织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岗位人员。同时,应考虑到岗位人员的工龄、工作表现、职位等级等因素,避免不合理的裁减行为。最后,要确保裁减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合理的程序和沟通,尽量减少对岗位人员的不利影响,为其提供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经济性裁员时,应特别保护职业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者、治疗期内患病者、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者等特殊人群。此外,应优先保护表现出色、具备专业技能且对组织发展有贡献的员工,并综合考虑工龄、工作表现、职位等级等因素,避免不合理的裁减行为。最后,应确保裁减决策的透明公正,为受影响员工提供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保障他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